昆理工大校学字\[2009\]36号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属于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四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重修课程;
5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学生。
第三章评审
第五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与初审工作由学校学生处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办法:
1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2每年9月30日前,学校将根据当年教育厅分配的奖励名额及具体要求下发通知,符合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3各学院对学生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本学院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按要求报学生处。
4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于10月31日前批复。
第四章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学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审核、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