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理工大校学字\[2007\]41号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确定,学校再按照各学院的特贫困学生人数等情况确定各学院的名额。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一等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每生每年25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各学院要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同时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评审结果。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九条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校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我校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