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遵守本部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操作。
(二)擅自拆卸仪器设备零部件,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规定程序使用仪器设备。
(三)因保管不善、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
(四)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或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五)仪器设备外借,长期不归还,造成事实上遗失。
(六)因防范不严造成仪器设备被盗。
(七)出国、出差途中所携带仪器设备在车、船、飞机或旅店被盗。
二、学校职工离校时须将所使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尤其是工作和生活两用仪器设备)移交给所在部门。如果离校未办仪器 设备移交手续,将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按仪器设备遗失事故进行赔偿处理。
三、 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的赔偿方式分为实物赔偿和价值赔偿。
(一)实物赔偿,应不低于仪器设备的同等性能指标或赔偿同品牌、同型号、同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
(二)价值赔偿,按照下列情况执行。
1、使用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仪器设备,按原价值赔偿。
2、仪器设备维修不影响使用性能的,只赔偿维修费用。
3、便携式或易移动的两用仪器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家用电器、摄影摄像器材、通讯设备、电动或手动工具、量具等)损坏丢失,按原价值赔偿。
其他仪器设备遗失或损坏无法使用,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
1、仪器设备在折旧年限以内,即净值>0,按以下公式计算:
赔偿金=原值×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2.仪器设备超过折旧年限,即净值=0 时,赔偿金额最低不低于原值的10 %。